来源:2023-02-09 17:03
公司平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公司平台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公司在平台设有家长监护工程,“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是一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发起的一个项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指导,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文化产品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参与网络文化产品,和谐家庭关系的社会性公益行动。它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一种家长实施监控的管道,使家长纠正部分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文化产品的行为成为可能。
1.公司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爱好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2.公司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确保公司提供的网络演出剧(节)目服务能够保护未成年人。
3.公司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和网络信息等。
4.公司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5.公司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6.公司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的创作与传播,鼓励和支持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
7.公司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8.公司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9.公司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10.公司发现未成年人通过公司平台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11.公司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12.公司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3.公司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14.公司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15.公司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公司将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16.公司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17.公司平台要求所有网络演出剧(节)目人员进行实名认证。
(1)实名信息提交环节。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账户信息(均须与本人信息一致);本人手持身份证照片(身份证照片与号码清晰可辨认)。
(2)资料认证环节:在申请者完整填写资料提交申请后,系统对申请者资料进行真实性认证。验证银行卡号、开户人姓名、认证者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真实有效且完全匹配,如不符合要求或信息不匹配,则不予认证。
(3)人工认证。人工认证时申请者需在与审核人员视频聊天过程中回答若干问题,认证过程不得少于1分钟。审核人员认定申请者满足认证要求的予以认证,否则不予认证。认证过程视频录像永久保存备查。
18.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
19.公司平台严禁18岁以下用户注册账号和提供服务。公司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20.为保护未成年人,公司制定以下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1)时间上设定最长直播时间,每日不超过一个小时,超时则无法继续进行网络演出剧(节)目或观看网络演出剧(节)目。
(2)公司对网络演出剧(节)目内容实时审核,内容上坚决杜绝低俗、暴力、恐怖、残忍等违禁内容和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公司坚持全程监控,一旦发现违规情形,立即采取强制停止的措施。
(3)公司平台明确监护人责任,对违规的未成年主播的监护人必须设定高于直播收入多倍的罚款,根据情形,追究法定责任。